查看原文
其他

新晋27家!2023年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批次)名单公布,全国民航科普基地已达54家

通航圈 2023-12-24

11月22日,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公布了2023年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批次)名单共包括山西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科院(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爱飞客科普有限公司(唐山基地)、江西赣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江西直升机科技馆)、成都立巢航空博物馆、安阳市北关区无人机产业发展中心27家单位,主要涉及教育科研、科技场馆、生产设施三类基地,有效期至2027年截至目前,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已建立了54家(27家原有基地,27家新晋基地)具有鲜明特色的民航科普基地,范围覆盖了全国18个省的36个市(区)

2023年度第二批次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包括:

——教育科研类基地航科院(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航技术应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滨州学院(即将更名为山东航空学院、宿州航空职业学院、天长泛美航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家单位。

——科技场馆类基地南京爱飞客科普有限公司(唐山基地)、江西赣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江西直升机科技馆)、天骄航空有限公司、成都立巢航空博物馆、安阳市北关区无人机产业发展中心、通飞航空科技研究院(山东)有限公司、北京小飞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基地)、山西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泉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银英航空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驭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特航科技有限公司12家单位。

——生产设施类基地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大兴安岭光明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瀚翔航空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金林热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6家单位。 

根据《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民航局投资建设或由民航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 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设施条件,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群众 性、 日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 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 一) 科技场馆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民航企、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专门设置的面向公众普及民航科 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教育场馆。(二) 教育科研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民航科 研机构、院校,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进行民航科学知识传 播与普及的实验室、展览馆等。(三) 生产设施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航空公司、 机场、空管部门以及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民 航科学知识的场所,如生产或服务设施(流程) 、 民航科技 产业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四) 信息服务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 子、印刷品、实践课程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民航科学知

此前公布的2023年第一批基地名单包括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民航博物馆等13家单位,具体如下:

附: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 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 鼓励民航行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民航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 民航行业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民航局投资建设或由民航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 具有相当规模和一定设施条件,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群众 性、 日常性科普活动的场所,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 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


( 一) 科技场馆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民航企、事 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专门设置的面向公众普及民航科 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教育场馆。


(二) 教育科研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民航科 研机构、院校,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进行民航科学知识传 播与普及的实验室、展览馆等。


(三) 生产设施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航空公司、 机场、空管部门以及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民 航科学知识的场所,如生产或服务设施(流程) 、 民航科技 产业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 四) 信息服务类民航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 子、印刷品、实践课程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民航科学知识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以下简称“民航科普基 金会”) 是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 (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 地”) 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 于民航科普基金会命名的所有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 各类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 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科技场馆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教 育基地有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以及满足日常科普活动  需求的设施设备,且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 一)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 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 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能够满足 展教需求。


(二)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展览馆、陈列厅等展 教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 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相关 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科普需求。


(三) 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展厅或生产 (服 务) 场所应不少于500 平方米,能完整展示生产 (服务) 的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第六条  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人才队伍。科技场馆 类科普教育基地配备不少于 5 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 其他各类科普教育基地配备不少于 3 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  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和组 织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 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第九条  愿意接受民航科普基金会的指导,履行科普教 育基地义务。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


( 一) 符合认定标准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民航科普基金 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1)


2.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工作情况 和科普工作规划。此外, 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设备清单、 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本年度科普 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或计划开展的各 类科普活动和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 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民航科普基金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科普教 育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 议并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最终由民航科普基金会进行 认定。


第十二条  由 民航科普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科 普教育基地,并颁发“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民航科普基金会 和上级业务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时完成民航科 普基金会交办的科普任务,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 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做好开放接待工作。


( 一) 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常年对外开放,并向 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00 天,年接待参 观人数不少于 10000 人次。


(二) 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展览馆、陈列厅等展 教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实验室、工程中心、技 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40 天;年接待 参观人数不少于 5000 人次。


(三) 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 数不少于 100 天,生产 (服务) 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40 天;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5000 人次。


( 四) 信息服务类科普教育基地:面向公众经常性开展 民航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的理念;每年为不少于 10000 人次提供科普信息或服务。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建立相对稳定的科普志 愿者队伍。


第十六条  保障科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根据实际需 要及时更新。保持展品总完好率90%以上,并根据科技前沿 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 基地除常规科普展品外,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 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


第十七条  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民航行业特


色,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展 3 次以上科普活动;其他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展 1 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 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 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 (冬) 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 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各类科普活动要有文字、照 片、录像和相关统计数据等资料记载,建立科普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或其他网络 宣传媒介。内容及时更新,每月更新不低于 3-5 篇文稿或图 片。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拓宽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 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 1 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基地间的经验交流和 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 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 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科普基金会要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有 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 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 一) 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 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 通过建设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平台,为基地的 协同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鼓励各基地整合资源,开展联合 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三) 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交流、培训,提高工作人 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科普教育 基地科普教育服务能力,促进科普教育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民航科普基金会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 社会公布。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 (附件 3)。


( 一) 各科普教育基地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民航科普教 育基地年度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 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普教育基地不超过总数的 30%。


(三) 民航科普基金会将大力宣传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普 教育基地,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其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对科 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 四) 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普教育 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 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相关情


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民航科 普基金会将撤销其“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追究 其相应责任:


( 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 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 四) 以盈利为目的,损害民航科普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五) 不能达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科普 教育基地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科普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民航科普基金。


PS:最近微信平台推荐机制调整了,可能有些朋友会收不到我们的推送,大家伙儿别忘了给(通航圈)加上星标,以免错过更多精彩!
延伸阅读

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
关注本公众号后,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综合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
邮箱:publicvoice@qq.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